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57号
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62468609K,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保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歌、刘洁,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iv>
法定代表人:庄严。
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岳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