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翔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9375号
原告:河南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梅,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阵,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翔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伟,总经理。
被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101号1号楼7层704号。
法定代表人:马保国,总经理。
被告:李华伟,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被告:陈军伟,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
原告河南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翔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华伟、陈军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计1645元,由原告河南吉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健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智斌
书 记 员 李若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