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7966号
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天九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62468609K。
法定代表人:马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源,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省荥阳市中州建筑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荥阳市向阳街中段西侧会信用代码:9141018270651517XL。
法定代表人:李广田。
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新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