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保1378号
申请人:**,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5597.1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5597.1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2148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