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8829号
原告:***,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铮铮,河南鼎德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可,河南鼎德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楼**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62468609K。
法定代表人:马保国。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告:河南中建锦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开大道与人文路交叉口向南100米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2492449E。
法定代表人:王海堂。
原告***诉被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中建锦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1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怀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