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597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溯,江苏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1号楼7层704号。
法定代表人:马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原告**与被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汤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慧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