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5976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溯,江苏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01号1号楼7层704号。

法定代表人:马保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原告**与被告中天建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汤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慧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