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5民初5588号原告:***,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被告:***,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被告:河南***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法定代表人:***。原告***诉被告***、河南***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1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被告***以河南***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中标河柴重工集团家属院监控项目,由原告***以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承包河柴家属院监控项目(18号院,祥福小区,祥和小区,祥云小区,01小区,02***,北01小区,36号院,34号院,秦岭小区,共10个小区,承包方式是(包工,不含材料和设备及后期接入公安网),开工日期定为2019年11月6日,竣工日期定为2019年11月30日,工期25天,未签订合同,被告说干完就结账不会时间太长。施工期间,由于被告资金不到位,设备不到位,该项目负责人***频繁联系不上,短则几天,长则上月,导致工期一拖再拖,由于设备不到位,项目负责人***每到一些设备,就需要***及工人安装一次,导致每一处设备安装最低需要3次才能完成,2010年2月,就误工一事,***及被告协商,补***10000元(壹万元整),并就设备问题达成一致,保证不再拖欠,2020年4月16日,***追加门禁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20年4月21日,也没找到***签合同,截止到2020年4月底,设备调试完成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迟迟不能接入公安网,两人没钱支付***剩余工程款,2021年2月5日,多方协商后,***给我打了欠条,协商2021年3月底全款支付,但是至今未付。工程款为35000元,追加误工费10000元,门禁项目16500元,工程款共计55500元,2019年12月20日微信支付10000元,2020年1月18日微信支付13000元,2020年4月21日支付10000元,2020年7月2日微信支付1000元,合计已支付34000元整,未支付21500元。现原告方请求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方足额支付工程款。被告***、河南***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4103251989…因河柴小区监控工程施工费欠党政辉4103251987…金额21500元(贰万壹仟伍佰元整)于2021年3月底结清。”原告述称,其于2019年10月起承接河柴重工集团家属院监控项目,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案涉工程的具体事宜,之后双方于2019年11月6日互加微信,并通过微信沟通、对接具体工作量及相关工作安排。因被告***未及时结清工程款,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欠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资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根据案涉《欠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所载内容,以及当事人当庭**等证据,本院据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各方均应依法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未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鉴于被告***未依照其书面承诺的期限及时支付原告欠款21500元,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15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河南***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案涉债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1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