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建锦盛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中建锦盛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国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民初4250号
原告:辽宁中建锦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铁**长甸南街******。
被告:辽宁国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衡业街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建锦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国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中建锦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辽宁国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中建锦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撤诉后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851元,余款7851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孔秀月
人民陪审员  吕潇楠
人民陪审员  黄 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