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5民初932号
原告:*立国,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万达广场****公寓**大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595740824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000010138752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城南新区,住所地:阜南县城南新区41225073942285Y。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盛恩,系公司员工。
原告*立国与被告安徽恒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南县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原告*立国于同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立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9元(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减少诉讼请求为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3954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