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5民初4985号
原告:*立国,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595740824D,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淮河路**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立国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立国负担(*立国预交3979元,应退回3954元。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