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1047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辽宁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辽河街41号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TYB703W。
法定代表人:裴少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静,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晓华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