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1047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辽宁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辽河街41号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TYB703W。
法定代表人:裴少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静,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
审 判 长  刘晓华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