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04民初2065号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老李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69号D栋1层D1-038B-1、D1-039B-1、D1-050B-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D4LA33C。
经营者:李连元,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律法工作者。
被告:湖北星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慧谷A15-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A9UA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老李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星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宜昌市西陵区老李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市西陵区老李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乾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