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83民初190号
原告:***,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宜昌泰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5号2栋-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CWGFXY。
被告:湖北星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A15-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A9UA3N。
原告***与被告宜昌泰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星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