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83民初206号
原告:向苏,男,199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宜昌泰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5号2栋-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CWGFXY。
被告:湖北星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A15-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A9UA3N。
原告向苏与被告宜昌泰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星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向苏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向苏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