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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俊合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碧易克环保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民辖终436号
上诉人鹤壁俊合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碧易克环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侯旭伟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8民初22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为票据纠纷,民生银行汕头分行住所地法院作为票据付款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从原告起诉请求看,本案为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具有本案管辖权,但原审被告侯旭伟已被网上追逃,不应以其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侯旭伟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李中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