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2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三友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郭丽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省军事体育航海运动学校,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权,该学校校长。
被执行人:大连亿海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于世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大连三友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省军事体育航海运动学校、大连亿海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18.946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53万元,被另外两案扣留并最终分配,无法申请执行人签字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旅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科
审判员 穆永昌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