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住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金住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复6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金住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原名大连亿海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政府第二办公楼227室)。
法定代表人:于文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娇,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辽宁省军事体育航海运动学校(辽宁省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友谊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生,该学校校长。
复议申请人金住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住公司)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查明,***与金住公司、辽宁省军事体育航海运动学校(以下简称航海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7)辽021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金住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3670768元;二、金住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工程利息(以本金36707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三、航海学校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95元,***负担3069元,金住公司负担3562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4000元,由金住公司负担。金住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9)辽02民终17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向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19)辽0212执1134号执行裁定,冻结金住公司在中信银行大连西岗支行开立的尾号后四位3237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内存款300万元。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认为,金住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主张该院冻结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该通知,旨在解决法院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发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情况的发生,通知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而本案并非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钩)与其它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且金住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账户系社会保险机构所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故金住公司以该规定为据主张该院对案涉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违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金住公司的异议请求。
金住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支持金住公司的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为:案涉账户是为金住公司名下员工缴纳社保的账户,账户里资金并非全部为金住公司所有,其中大部分是应该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资金及公积金资金,此部分是金住公司代持的员工工资,查封案涉账户使得金住公司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不利于社会稳定。双方一直在积极沟通还款计划,并没有故意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只是双方目前还没有协商一致。查封案涉账户后,员工情绪浮动,公司难以继续运营,使得金住公司更无法偿还欠款,不利于后续执行。
本院查明事实与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金住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案涉账户系金住公司用于缴纳社保等费用的账户,仍属于金住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而非依法不得冻结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在金住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该账户的执行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驳回金住公司以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为由提出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为尽快解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问题,金住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并积极寻求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住建设(大连)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执异12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秀丽
审判员  卢宏翔
审判员  景梦婵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