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执173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岳伟,系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金住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于文广,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旅民初字第0142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省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与被执行人金住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出具相应的工程款发票,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212执173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永昌
审判员 闫 顺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