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住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某某、金住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2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金住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
法定代表人:于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省军事体育航海运动学校,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友谊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生,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住建设(大连)有限公司、辽宁省军事体育航海运动学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70768元,已执行到位1170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金住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存款117033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性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科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穆永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