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兴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336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17甲号1005。
法定代表人:李野。
被执行人: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住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158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绿地香颂置业有限公司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1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
2、本院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33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爱武
执行员  王丽娜
执行员  孙洪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