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6662号
原告:沈阳富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多,男,住沈阳市铁西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辽宁兴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野。
原告沈阳富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兴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富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富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坤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佳瑶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