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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益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益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民初505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合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循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恒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该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益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4幢2726-2728。
法定代表人:陈益祥,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省合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益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合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合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合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安徽省合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查何俊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