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2民初8287号
原告:安徽渝蛟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乐土镇广运物流园7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UY8YD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苑14幢2726-27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7942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渝蛟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渝蛟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渝蛟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渝蛟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渝蛟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