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民初284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香山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9F21N82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建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金水花园综合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254807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鑫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67号6号楼3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0M5NR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