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2民初3728-1号
申请人:河南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
法定代表人:侯建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市瑞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延军。
申请人河南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漯河市瑞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漯河市瑞和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9488602.9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漯河市瑞和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9488602.98元的财产待处。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