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2民初3728号
原告:河南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侯建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漯河市瑞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延军。
原告河南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瑞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补充协议》,被告也如约支付了部分款项,现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96222元诉讼费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 张大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