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2民初372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侯建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市瑞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延军。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漯河市瑞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豫1122民初3728-1号民事裁定,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漯河市瑞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488602.98元的财产待处。河南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漯河市瑞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漯河市瑞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488602.9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