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122民初3347号
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瓦店镇臧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区航海东路1210号亚太时代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侯建峰,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325元,由原告临颍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