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筑品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筑品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金色雅苑幼儿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1民初4254号

原告:湖北筑品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18号创立方产业园7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孙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雨,该公司总经办,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金色雅苑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东方红村东方雅园**************。

法定代表人:刘爱想,该公司总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凤,该幼儿园副园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筑品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金色雅苑幼儿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孙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雨,被告法定代表人刘爱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筑品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偿付工程款和赔楼原告经济损失:一、付清金色雅苑国际幼儿园拖欠工程款80000元;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18年至2020年度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16000元,以上二项合计,共9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湖北筑品晟建筑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爱想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为被告修建金色雅苑国际幼儿园。承包方式是包公包料,承包额为800000元。开工日期定为2018年7月7日;竣工日期定为2018年8月18日。工程竣工后均经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工程结算书经原、被告双方审定后双方无任何争议。被告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原告结清工程款,但365天质保期已过,从2019年8月18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80000元。为了收回被告拖欠的工程款,原告组织专人多次与被告交涉。开始,被告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原告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被告。后来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金色雅苑国际幼儿园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原告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武汉市洪山区金色雅苑幼儿园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于2018年7月5日与原告签订装修合同以后,每期付款都及时到位,没有拖欠应付款项,有付款凭证为证。原告利用被告代表不懂合同法,签订不平等的装修合同,涉嫌欺诈行为,理由是国内所有建筑装饰行业所有的承包工程都有10%的质保金,并在工程验收后12个月或24个月没有工程质量才返回质保金的行业规定。(工程尾款即为质量保证金)法律依据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原、被告签订的是包公包料《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可是在签订验收合同后被告发现原告私自偷换了材料,门槛石约定用黑晶砂,却被原告偷换成了普通门槛石。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进行更换或者赔偿,赔偿金额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装修材料合同计算为(425-80+75)*15=6300元。原告要求被告签订验收书时,只是由原告的工人带着被告的负责人巡视了一遍,并未请专业人员前来协助验收,而且根本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以至于装修验收后问题不断,有房屋漏水,损坏墙面、地面墙漆脱落,墙、地面墙漆脱落翘起,具体不合格之处,被告不支付工程款,是因原告工程质量有问题才未能向原告支付尾款。在原告向被告催促给付工程尾款期间,被告多次提出工程不达标需要修缮的问题,原告前期还能积极前来修缮,可是修缮了后没几天又坏了,反复修反复坏,被告不得已反复向原告反应,原告答应修缮,后期却以过了保质期为由不肯前来修缮,让被告很是无奈。原告在装修过程中留下诸多问题,不仅不积极上门维修,而是于2020年1月8日上午请了多个社会人士(谎称装修工人)上门恐吓威胁,有意激化矛盾,被告不得已报警,洪山区和平派出所出警警官唐雄斌可以作证。对被告造成了人生威胁、心理阴影以及被告名誉损失,就原告指派社会闲杂人员(黑恶势力)封堵幼儿园大门一事,应给被告做出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竣工日期是2018年8月18日,而实际上原告在不达标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签订验收书的日期是2018年9月12日,工期推迟了25天,原计划8月19日开工大吉,开启招生的活动被迫推迟,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延误工期的违约金计80万*2‰*25=4万。综上所途,恳请洪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提交的九张装修图片,因根据法律规定,音像资料属于间接证据,需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但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维修项目列表,是被告单方制作,不属于证据范畴,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金色雅苑国际幼儿园装饰装修,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7日;竣工日期定为2018年8月18日;承包方式是包公包料,合同金额为不含税价800000元,本合同约定工程发生涉及变更,或被告对使用的材料的品牌、材质等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要求,双方应协商一致对变更的内容进行书面确认,并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365天;工程竣工后,原告向被告提交验收通知被告在收到通知后,在三天内组织进行验收。合同签后,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完成施工任务,并于当日交付被告验收,被告也于当日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365天质保期已过,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80000元。为了收回拖欠的工程款,原告组织专人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以原告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维修及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原告湖北筑品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金色雅苑幼儿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原告完成合同义务,被告未能全额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没有违法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并切实履行。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总价款为800000元,且约定工程发生涉及变更,或被告对使用的材料的品牌、材质等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要求,双方应协商一致对变更的内容进行书面确认,并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双方的该约定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合同采用了固定价合同,双方没有新的书面合同变更,就应按该固定价进行结算。原告已完成全部施工任务,被告已签字验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8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及使用建材以劣充优的主张,因被告已在验收合同上请签字确认,且被告也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因原告也存在逾期交付的违约行为,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金色雅苑幼儿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筑品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0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金色雅苑幼儿园有限公司承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瞿汉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董曼

书记员董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