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帅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帅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7民初26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韦韦,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帅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鹏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帅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照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