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执2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江苏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闻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闻震波,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9月1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闻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04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且其明确对撤销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完全知晓。本院经审查,杨美娣系自愿提出撤销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04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