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瀛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保365号
申请人:江苏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牛塘镇长虹名苑2幢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0271173G。
法定代表人:蒋国荣。
委托代理人:刘开元,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雨轩,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瀛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三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TW4B42。
法定代表人:张月湖。
申请人江苏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瀛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瀛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瀛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申请人江苏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