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江苏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长虹名苑**1-1、1-2。
法定代表人:罗海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东宝路**。
法定代表人:闻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闻震波,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9月1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时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闻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9)苏04执223号】,执行依据为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49号仲裁裁决。2021年10月22日,本院依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3日就本案债权债务的履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应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执恢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冰
审 判 员 范之昕
审 判 员 张 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邢宇倩
书 记 员 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