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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某某与江苏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1303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江苏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长虹名苑2幢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0271173G。
法定代表人:蒋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元,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豫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2020年4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章福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小军
书 记 员 梁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