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023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惠思,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燃气输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36号。
第三人: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南桥四组。
原告***与被告南京燃气输配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港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为于2019年8月26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