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8执41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睿智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26号楼6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4R6K44。
法定代表人:武淼,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久润花园西区6号楼1层2单元1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55573113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睿智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18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为:“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睿智天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七万零三百九十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六十元,减半收取计七百八十元(北京睿智天成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在确定期间予以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71 17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前往住所地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账户及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我院已经限额冻结了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起计算;另案查封了**名下机动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予以处置。因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于2021年12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12月22日,本院将上述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京睿智天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振保,并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北京睿智天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振保对本院现阶段所采取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睿智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所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能予以实现。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睿智天成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北京睿智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书义
审 判 员 任晓辉
审 判 员 宿 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