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255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现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沙河东路1号1幢1至2层第4套(1号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55573113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限本裁定书签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席引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