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8执29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执行人: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月,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月,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与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了(2020)京0118民初533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五十五万元。二、被告王月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前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五十万元,被告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保全申请费五千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二十五元,由被告王月负担,与本案案款一并交纳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了(2020)京0118民初53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5万元、王月给付工程款保证金50万元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王月给付案件受理费71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2021年6月2日立执行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本院已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多次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可供执行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保险信息、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信息。王月名下机动车四辆已查封,其中京Q99FX2车辆反馈不存在,其余三辆车查封日期自2021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止,因未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
本院曾因另案到王月户籍地、北京双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5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晓辉
审 判 员 吕书义
审 判 员 刘 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陈义建
书 记 员 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