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15370号之一
原告:杭州金投智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路371号1幢82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腾村村委腾村4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18号A幢218室(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6号冠云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金投智护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金投智护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