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3779号
原告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翔安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占甫
法官助理 黄雅珠 代书记员 王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