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6786号
原告:***,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被告:河南远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纺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侯庆丰,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远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计2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更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曲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