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鹏置业有限公司

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6民初7689号原告:河南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纺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侯庆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文,系公司员工。被告:***,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原告河南远鹏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远鹏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截止2021年8月26日前垫付款40201.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1日,被告和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以364648元购买原告开发的滑县清华园小区22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首付款109648元,剩余255000元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清。后被告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从该行办理按揭贷款,原告作为贷款担保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告未依约偿还贷款,银行共从原告保证金账户中扣款70201.44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30000元,剩余40201.44元至今未付。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被告和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以364648元购买原告开发的滑县清华园小区22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首付款109648元,剩余255000元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清。后被告***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被告从该行办理按揭贷款255000元,原告作为贷款担保人。因被告未依约偿还银行贷款,自2018年1月份至2021年8月26日,贷款银行从原告保证金账户中扣划70201.44元用于支付被告所欠按揭贷款。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30000元,现下欠原告40201.44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还款回单、逾期款登记表、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证实,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作为被告贷款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代偿款40201.44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远鹏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40201.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春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张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