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7385号
原告:河南远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纺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侯庆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文,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远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远鹏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贺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