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6执恢180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21号流塘商务大厦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赛世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大和工业区22号B栋1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赛世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以(2018)粤0309执1395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锐
审判员*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