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3016号
原告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流塘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行行,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div>
法定代表人俞国其。
上列原告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200.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日算至实际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520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520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