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7092号
原告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21号流塘商务大厦A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4016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行行,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武汉华工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内正源光子产业园1幢1层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761464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