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9执异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流塘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4016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南侧****(**)栋-7栋、8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4822M。
法定代表人鹿鹏。
被申请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代码91320192608966137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粤0309执602号案件被执行人。事实理由:2018年7月5日,申请人依据(2018)粤0306民初3023号判决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9执602号,因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经申请人核查,被申请人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是由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认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应当对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法院追加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辩称被执行人的财产与追加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各自独立的,故被追加执行人无需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账务报表2017年度-信会师报字[2018]第ZI10404号(复印件)、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账务报表2017年度-信会师报字[2018]第ZI10400号(复印件)。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9执602号,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的企业商事登记信息(核准时间2018-08-23)、被申请追加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商事登记信息(核准时间2018-12-06)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中冀联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2018)粤0309执60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申请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月孔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