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0991号 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五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2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文心二路85号万商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粤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康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