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终1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文心二路85号万商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民利,辽宁兴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向财,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审第三人:***,女,1972年1月7日出生,锡伯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向财、***、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上诉人深圳粤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阳